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2168-1号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皖1124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因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