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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1565号
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中国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南首(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6066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206197762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942号广珠大厦13号楼(送达确认地址)。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863057037Q。
法定代表人:薛守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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