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637号
原告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西高速尧栾段YLTJ-1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芳
书记员  韩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