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69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和大道243号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QY5712。
法定代表人:杜锡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英,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956。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负责人:黄平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753.0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75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