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和大道243号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QY5712。
法定代表人:杜锡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英,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956。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作出(2021)粤0608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75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上述裁定,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了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5105********_1内的存款477753.09元。2021年11月3日,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三盛钢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银行账户5105********_1存款477753.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