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721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仲裁委员会**案字〔2009〕第21号裁决书,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48169.00元。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仲 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 永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