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审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9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8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