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蹇可荣、绵阳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317号 原告:蹇可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连中(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山乡天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8日,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绵阳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中段北侧(华西世纪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蹇可荣诉被告绵阳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蹇可荣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蹇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蹇可荣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