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317号
原告:蹇可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连中(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山乡天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8日,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绵阳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中段北侧(华西世纪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蹇可荣诉被告绵阳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蹇可荣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蹇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蹇可荣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