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B6层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14243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袁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49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并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审仅依据出借人**、袁强与借款人***、世纪宏源公司之间对利息没有约定并认定***、世纪宏源公司每月偿还的9000元为偿还的本金依据不足。**虽然于2018年2月6日在2014年1月26日转账支票存根上签署“同意”,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将该45万元给付了**、袁强,故该签字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世纪宏源公司已经偿还了**、袁强借款本金45万元。***、世纪宏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已支付给***45万元,原审判决***、世纪宏源公司归还***40万元依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49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