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2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叶某。
被执行人: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6811元,执行费10868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股权抵顶给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2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张瑞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