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再2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0号(9号住宅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霖,男,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稳,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
**与***、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404号民事判决,城五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京02民申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京02民再49号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40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2512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2512号民事裁定;2.裁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本案的审理。事实与理由:1.人民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冒充代理的情况再次发生。2.**与***没有通谋犯罪的嫌疑和行为,**对***所谓“伪造公章、虚假代理诉讼”的行为一无所知,城五公司三位“代理人”忠实地履行了代理人职责。3.***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已经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当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已经完全终结,没有认定**与***有共同犯罪的嫌疑4.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北京市的公安机关管辖。
城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关于审查代理资格问题,不是民诉法中关于上诉请求的表述。2.关于**有无通谋和嫌疑,是否有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要由侦查机关侦查后认定。3.关于对方所提对虚假诉讼一无所知,二审法院应该区分伪造公章及虚假诉讼,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但是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是否对担保合同进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公章是伪造的,城五公司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4.城五公司对***和**已经报案,公安机关是否终结等程序问题是由公安机关决定。5.关于管辖问题,应该本着便于侦查、便于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原则,应该由关押***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1300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欠款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0%计算);3.判令城五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城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应先移送刑事侦查,相关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事问题的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理。故对**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对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根据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相关情况,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待刑事相关问题认定后,再处理相关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所做处理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英
审 判 员 吴 宏
审 判 员 郭 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琰
书 记 员 许天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