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284号
原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五公路1688号8幢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兆彬,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