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邴集乡大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赵岗12号绿岛大厦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4664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乡大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邴集乡大董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董猛,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乡大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乡大董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乡大董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554.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8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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