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1879号
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1号合肥世界之窗创新产业园A1001-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46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白云社区黄山北路东侧金格四海商住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669005。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长:葛新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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