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清江大道(**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90561855K。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6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701F。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惜字公庄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510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县小池镇清江大道77号(**小区1幢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95937402B。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豪强投资有限公司与**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对查封该公司名下证号为梅国用(2014)第250314031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异议和撤回异议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新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