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恢10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65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19844.80元(866408元×60%)及利息(利息以51984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6232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保全责任险2700元,共计13802元,由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40.60元、**负担8281.20元,国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0.20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1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5月5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名下网络资金合计1301元,本院已扣划。本院依据(2021)鲁0112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历下区××路××号环绿山庄6号楼2-501不动产(证号:历165991),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账号1个,该账号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止。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5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未执行到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30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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