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664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