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304执3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35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AEN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65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6057.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费290.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已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