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304执3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35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AEN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65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6057.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费290.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已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