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与兰州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4478号 原告:**如,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16层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4585583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765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0501390312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如与被告兰州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州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回对被告兰州视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7188元,已减半收取3594元,由原告**如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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