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民初10号
原告:丹东市艺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河北小区2幢6号。
法定代表人:樊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大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板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市艺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大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丹东市艺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市艺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