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5694号 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苏州路60号2号2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PYE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镇胶东路139号北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06K0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鑫凯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上海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528459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2983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第三人技术总监。 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矜公司)与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圣美地公司)、被告青岛鑫凯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凯瑞公司),第三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正合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圣美地公司、被告鑫凯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181326.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接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所有的平度市××镇××社区及大黄埠***、村委、前***委等建筑监理服务工程,工程总监理费为181326.6元。现该工程监理费181326.6元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富圣美地公司、被告鑫凯瑞公司未到庭答辩。 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陈述,我公司对**大黄埠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是事实,后我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公司,我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给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施工监理服务费汇总单一页,证明给被告施工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数额。 证据二、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权。 证据三、工程签证书复印件﹝在(2022)鲁0283民初1087号案件中提交原件,已经进行质证,该案已经判决﹞,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汇总单中第二部分中的第一项系第三人对被告的工程进行监理的事实。 证据四、被告富圣美地公司与平度**镇鼎磊房屋修缮队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一份、结算明细一份,该合同上有**和**的签字。大***委办公室、***增加工程明细一份,该明细上有**、**的签字。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汇总表中第二部分的第二项是第三人对工程进行监理的事实。 证据五、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 证据六、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是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是**工程所有项目的项目经理、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公司系被告**工程所有项目的监理单位。 证据七、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091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对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公司对被告富圣美地公司**工程进行监理这一事实的认可。证人**证明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公司对青岛坤力达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监理。 证据八: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第三人是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证人**系富圣美地公司涉案工程总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九:富圣美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瑞公司是被告富圣美地公司的唯一股东。 证据十:鑫凯瑞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经营状态为在营。 证据十一:第三人公司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有资质从事监理工作。 证据十二: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是富圣美地公司在平度市××镇××社区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同时证明被告鑫凯瑞公司与富圣美地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证据十三: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与平度市**镇大黄埠、前***民委员会签订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入户验收的楼房是由金坤公司建设的。 证据十四:大黄埠社区楼房质量检查情况汇总报告4页,证明涉案入户验收对楼房质量检查的总体说明。 证据十五:监理工作联系单58页,证明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入户检查质量的真实情况。 证据十六:证人于某出庭陈述,我是金坤公司的副经理,我公司是**镇黄埠社区安置楼、***的施工总承包方,我公司2013年5月份开始施工,2014年年底施工完毕,但**镇政府一直不接收房屋,也不组织验收,该楼房一直闲置,2018年富圣美地公司与**镇政府签订了合同,将整个大黄埠社区项目全盘接手,富圣美地公司进场后,雇佣了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分户验收。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派了好几个人进行验收,持续时间也挺长的,具体记不清楚了,验收后形成了一些工作联系单,富圣美地公司将联系单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联系单中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后富圣美地公司出事了,我公司停止整改,现城投公司接手了该工程,我公司又开始整改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三至证据十五都是真实的,是从我公司调取的。于某还向本院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一份,显示2003年1月至2022年11月于某的参保单位为金坤公司。 被告未到庭质证。 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十一均无异议,其他证据未到庭质证。 (二)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是2018年6月12日由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3日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富圣美地公司100%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鑫凯瑞公司。鑫凯瑞公司是富圣美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妻***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是富圣美地公司的监事。 本院已生效的(2022)鲁028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证人**称:2018年富圣美地公司以1.83亿购买平度市××镇××社区的地上附着物,**镇政府将105亩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转成国有土地转让给富圣美地公司。我是富圣美地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的大黄埠项目的负责人。**在该案中提交的合同显示,2019年12月30日平度市**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富圣美地公司签订黄埠社区项目整体转让合同。已生效的(2022)鲁0283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部分载明:**系富圣美地公司**大黄埠项目总负责人。 2018年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接手××镇××社区项目后,委托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分户检查验收。 2018年5月,青岛坤力达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富圣美地公司平度市××镇××社区南北公路整修工程,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2018年7月平度市**镇鼎磊房屋修缮队承包被告富圣美地公司大黄埠社区服务配套房屋工程,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2020年12月6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结算,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工程造价及原被告的约定出具了《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大黄埠社区及大黄埠***村委、前***委建筑工程监理服务费汇总》,服务费总计为181326.6元。被告项目负责人**在该汇总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22年1月份,原告第一次起诉本案时,在(2022)鲁0283民初1091号案件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称: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给被告富圣美地公司在**镇的工程项目提供监理、鉴定、造价服务。被告富圣美地公司与鸿信达公司都是一个实际控制人***,2018年被告购买××镇××社区已经建成的地上附属物,约1.83亿。被告分批支付**镇政府款项,**镇政府将105亩地通过招拍挂方式拍到被告名下,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我是被告公司委托的该项目的总经理。被告公司当时给我出具了两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我的职务是总经理,该两份委托书在2018年给了**镇政府一份,另一份给了**镇范家集村委书记***。大黄埠社区门前有一条路需要升级改造,大******和大、小***的村委办公室需要推倒重建,大黄埠社区项目工程需要分户验收,这几个工程都是委托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监理。涉案监理工程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富圣美地公司之间有合同,当时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多份合同给我,我到被告公司**时,因被告富圣美地公司跟**镇政府已经签订了合同,被告的公章交给了**党委,被**党委监管了。后期***和***都被控制起来了,所以最终没有**,该合同在被告公司。原告提交的服务费汇总表是我审核后签的字,服务内容比较清晰,服务费也很清楚,各费用是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审查的,我的签字都向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汇报过,公司都清楚。 2021年5月24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广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30日再次更名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24日广信正合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部分内容为:富圣美地公司并**经理,现将我公司在对你司所拥有的因施工(平度市××镇××社区、大黄埠***、前***委办公室等建筑工程)监理所产生的债权总额181326.6元,依法转让给青岛***矜置业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它权利也一并转让,特通知贵司知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及证人**皆陈述,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圣美地公司之间就涉案服务签订了合同,但根据**的陈述,该合同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未加盖公章,故该书面合同未成立,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富圣美地公司之间形成口头合同。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监理资质,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富圣美地公司提供了服务,富圣美地公司应及时支付服务费。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信正合公司,广信正合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富圣美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对于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数额,原告提交的服务费汇总单中监理部分记载的公路整修工程与大黄埠社区服务配套房屋工程的共计投资款与已生效的(2022)鲁0283民初1087号、(2022)鲁0283民初5233号判决书认定的工程款一致,在该两案件中,工程合同、签证等证据均有**的签字,该两案中对**签字的真实性已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服务费汇总表中分户验收与证人于某的陈述、原告到金坤公司调取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第三人对**大黄埠社区安置楼进行分户检查验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作为富圣美地公司**大黄埠项目总负责人,其在原告出具的服务费汇总单上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视为被告富圣美地公司对该结算款项的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富圣美地公司支付181326.6元服务费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鑫凯瑞公司作为富圣美地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富圣美地公司的财产独立***瑞公司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鑫凯瑞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服务费181326.6元及利息(以1813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鑫凯瑞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1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071元,由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071元,本院退给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6071元。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7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彦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审判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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