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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苏州路60号2号21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 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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