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9270号 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衿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苏州路60号2号2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PYEP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855171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信正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正合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2983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原告***衿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工程监理费699751.96元及违约金249112元(以69975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948863.96元;2.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99751.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付给原告违约金;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原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协议条款》,该合同履行至2020年9月21日,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经双方核实确认被告尚欠第三人监理费699751.96元,双方签订了《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并由被告承诺其尚欠第三人的监理费数额、支付期限以及违约金。后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也没有收到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无权起诉被告索要监理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2022年2月21日,被告与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才成就。2020年9月21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第7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35871.96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以上1、2、3条的相关工作事宜,全部工作移交并配合完成后甲方十日内付清剩余监理费。”第1条约定:“乙方完成二期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归档工程资料的签字、**等相关工作,并移交相关备案资料,双方签署移交单。”第2条约定:“乙方配合甲方撤销**现河1号监理备案工作及资料等事宜。”2020年10月28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第2条约定的“撤销**现河1号监理备案”工作,监理单位由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东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0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才完成《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第1条约定的“乙方完成二期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归档工程资料的签字、**等相关工作,并移交相关备案资料”工作。所以,至2022年2月21日,约定的付款条件才成就,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249112元没有事实依据。3.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名称,导致被告付款不能。2021年5月24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广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30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又变更名称为广信正合公司。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两次变更名称都没有告知被告,被告曾向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有银行账户付款,因收款人名称错误,导致付款不能。因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被告付款不能,无法履行《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辩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5月24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广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30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信正合公司,即本案第三人。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2020年9月21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天福·现河1号二期北区监理合同、**·现河1号一期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安置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商开区)》(以下称二期原合同)、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现河1号《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称三期原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原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完成二期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归档工程资料的签字、**等相关工作,并移交相关备案资料,双方签署移交单。2.乙方配合甲方撤销**·现河1号监理备案工作及资料等事宜。3.乙方撤出甲方提供的项目办公室。4.二期原合同剩余监理费:264496.33元+173032.79元=437529.12元。5.三期原合同应付监理费:39809.48㎡×10元/㎡=398094.8元。6.二、三期原合同应付监理费合计:437529.12元+398094.8元=835623.92元。7.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35871.96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以上1、2、3条的相关工作事宜,全部工作移交并配合完成后甲方于十日内付清剩余监理费。付款前乙方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9月24日,被告**公司给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经我方和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就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退出我方二、三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承诺在与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工程服务合同及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工作移交配合完成和撤销**·现河1号监理的政府备案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剩余50%的监理费699751.96元一次付清。到期不付自愿接受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28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撤销**·现河1号监理的政府备案”工作。 2020年10月29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给被告开具了699751.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5月24日,第三人广信正合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现将我公司在对你司所拥有的因建设工程施工(平度市天福·现河1号二期北区、**·现河1号一期工程项目)监理所产生的债权总额699751.96元,依法转让给***衿公司,与此转让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相关的其它权利也一并转让,特通知贵司知悉”。原告称广信正合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公司,**公司的万洋洋于当日签收,并提供了快递回执单及邮件详情截图打印件。被告称其没有收到过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的万阳阳签收了该快递。 原告于2022年9月9日诉来本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3360元、保全费5000元。2022年10月28日,被告**公司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诉状。被告对欠第三人监理费699751.96元没有异议。2022年11月7日,被告**公司向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025********转账699751.96元,因收款人名称错误被银行退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天福?现河1号二期10#楼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福花园(二期)(大***片区安置区二期)11#-14#楼部分及地下车库部分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份《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上述两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均为2019年12月24日,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均已在“竣工验收意见”栏中的“监理单位意见”栏**,“备案意见”处均载明“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22年2月10日收讫,文件齐全”,并盖有“备案文件收讫”章和“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被告据此认为:第三人于2022年2月10日才完成《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第1条约定的工作,2022年2月21日涉案款项的付款条件才成就,并认为当初其承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调低,要求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原告与第三人均不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两份《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第三人加盖公章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备案表形成于解除监理合同之前,违约金应自2020年11月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与第三人均不能提供《监理合同解除协议》第1条约定的由双方签署的二期竣工备案资料移交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福·现河1号二期北区监理合同、**·现河1号一期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快递回执单、邮件详情截图打印件、第三人的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单保函及发票,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银行回单,第三人提供的监理资质证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以及被告出具的***,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涉案债权转让对被告是否有效,原告有无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涉案监理费699751.96元。二、涉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三、被告承诺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是否过高,应否调整。四、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保全担保保险费。 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供的快递回执单、邮件详情截图打印件未标注邮寄内容,也未显示收件人的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于2022年6月8日已收到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第三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通过提起本案诉讼并借助本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通知被告涉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属于有效通知,故本院认定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关于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其起诉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及第三人对涉案债权数额699751.96元均无异议,涉案债权转让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监理费699751.96元。 关于焦点二,被告提供的两份《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第三人监理的二期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第三人已在该两份表格上加盖公章。2020年9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涉案《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后双方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内容,2020年9月24日被告给第三人出具***,承诺“在与第三人解除工程服务合同及第三人全部工作移交配合完成和撤销**?现河1号监理的政府备案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剩余监理费699751.96元一次付清。到期不付自愿接受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从《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与***内容可以看出,第三人“完成二期竣工备案资料的移交工作”需在“撤销**?现河1号监理的政府备案工作”之前完成,2020年10月28日第三人完成“撤销**·现河1号监理备案”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9日按照《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付款前开具发票”的约定给被告开具了剩余监理费的增值税发票,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2020年10月28日前第三人尚未完成二期竣工备案资料的移交工作,故被告应自2020年10月28日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1月11日前(含11月11日)支付原告剩余监理费,涉案监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1月12日。被告要求以整个二期工程资料在政府部门的备案时间后满10日的次日作为涉案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到本案民事诉状后应当知道第三人名称已变更,其以第三人名称变更导致其付款不能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虽承诺“到期不付自愿接受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要求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的损失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关于焦点四,涉案《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和***均未约定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项费用,于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监理费699751.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69975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9元,减半收取66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44.5元,由原告青岛***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由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52元。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给原告1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审判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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