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4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区。
法定代理人:***(***之妻),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飞,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子洲县人民法院(2019)陕083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子洲县人民法院(2019)陕083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473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0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霍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