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辖13号 原告: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凤城二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9864321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前街。组织机构代码11610624436540913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 陕西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4284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ll月1日的利息以2042849.3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5倍计算,利息数额为1090881元;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了《安塞县工业园区入口、县政府停车场及周边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了被告发包的安塞县工业园区入口、县政府停车场及周边绿化工程;工程期限两年,2012年9月一2014年9月,**自行采购;工程款为12606332.7元,最终价款以最终完成量及审定价为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付款比例为4:3:3,一是2012年秋季造林结束后,按完成工程数量预付40%的资金;二是2013年春季验收成活后,按实际成活株数及应付款的70%,**剩余部分;三是2014年春季验收成活保存后,于2014年9月底前按最终成活株数一次性**。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圆满完成了工程。2015年底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l2606332.7元,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ll775518.4元工程款,现仍下欠原告工程款830814.3元。 原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了((303省道及枣贾公路沿303省道及枣贾公路沿线直观坡面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了被告发包的303省道及枣贾公路沿线直观坡面绿化工程;工程期限两年,2013年3月一2015年3月,**自行采购;工程款为3613053元,最终价款以最终完成量及审定价为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付款比例为4:3:3,一是2013年春季造林结束后经验收兑付工程量费用40%的资金;二是2014年兑付甲方验收合格面积30%的资金;三是2015年兑付甲方验收合格面积剩余资金,凡甲方验收不合格的面积,推迟到下一年甲方验收合格后兑付,甲方最后一次验收,乙方仍有不合格面积时,甲方有权扣减相应面积的资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圆满完成了工程。2015年底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3613035元,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400000元工程款,现仍下欠原告工程款l21203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度**工程款,但其未**,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l.5倍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安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为安塞区政府机关,为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公正性的怀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现将本案依法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为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便于案件审理前提下,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