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1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57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横山区韩岔镇常峁墕村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党员、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石窑沟乡**墕村67号
被告: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12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