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财保2号
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64321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地址: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账户冻结3158244元。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及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账户冻结3158244元。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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