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1615号
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经营场所富顺县富世街道吉安庄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乔永德,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与被告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9元,由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潘正持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