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特1号

申请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省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和平路12组。

法定代表人:刘世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市建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仙市建司请求:依法撤销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9)民字第29号裁决,诉讼费由九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仲裁程序中,仙市建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以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鉴定材料为由退回鉴定申请,仙市建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缺乏部分主体盖章,九鑫公司隐瞒和拒绝提供施工图纸,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自贡仲裁委员会未责令九鑫公司提供施工图纸,以九鑫公司自认已施工部分工程款为160000元为由认定九鑫公司差欠仙市建司工程款160000元,不符合事实。

九鑫公司称,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9)民字第29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双方的证据均已在仲裁程序中进行了举证质证,不存在九鑫公司隐瞒和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仙市建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自贡仲裁委员会作出自仲裁(2019)民字第29号裁决:一、九鑫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仙市建司工程价款160000元,并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至付清该工程价款之日止,以所欠工程价款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仙市建司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仙市建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如九鑫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仲裁费30000元,由仙市建司承担15000元,九鑫公司承担15000元,此费用已由仙市建司全额预缴,九鑫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仙市建司支付15000元。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仙市建司认可九鑫公司持有的施工图纸与仙市建司持有的施工图纸一致,均缺乏部分主体盖章,九鑫公司并未持有其他施工图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在本案中,仙市建司主张九鑫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施工图纸,但仙市建司认可九鑫公司持有的施工图纸与仙市建司持有的施工图纸一致,且九鑫公司并未持有其他施工图纸,故仙市建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仙市建司主张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9)民字第29号裁决实体处理不当,但该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处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仙市建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仙市建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9)民字第29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莉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郑 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逸轩

书 记 员  胡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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