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238号之一
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经营场所富顺县富世镇吉安庄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乔永德,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
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与被告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84元,由原告富顺县吉安庄木材市场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赖小虎
审判员  赵永刚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