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具高、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执1028号
申请人黄具高,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荣县人,住荣县。
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仙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306589U。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具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30000.00元、执行费12589.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委托了四川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威宁自治县石门乡政府书面回复告知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乡镇的项目款均已拨付完毕。并对该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4日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21年3月25日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昌云
书记员马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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