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远,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 记 员 李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