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能、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306589U。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继伦,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与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继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024执2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范文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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