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306589U。
法定代表人:杨开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继伦,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与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继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024执2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范文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