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030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街村85号。
法定代表人高森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规建住(2016)罚字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底在自贡市大安区红苕地社区擅自施工“两口塘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工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审查认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齐备,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规建住(2016)罚建字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自贡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行为,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