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10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彬,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太大道南城段51号。
负责人: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3栋136-2A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而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邹凤丹
审判员 魏 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