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民初302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3栋136-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12216N。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晓楠
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
人民陪审员  黄晓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