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849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龙颈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705295X4。
法定代表人陈光。
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3栋136-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12216N。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216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1435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6846.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或注册地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村委会至今未函复。(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8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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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