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琼,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厦2区3栋136-2A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2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有账户(账号:69×××0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已冻结,冻结余额为2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年10月15日至2019年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冻结,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债权41312元(含执行费51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11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梁群王
执行员 徐伟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锦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