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杨梅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552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东方半岛花园5栋105。
法定代表人:杨伟城,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3栋136-2A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
被告: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杨梅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杨梅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杨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广东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杨梅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中城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庆枢
人民陪审员  陈焕新
人民陪审员  朱树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慧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