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24民初95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男,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御鹿华庭2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1221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信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联信工程公司立即清偿承包工程款2461726.98元,且原告享有承建工程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被告联信工程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包***(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建筑工程,合同造价2461726.98元。被告联信工程公司与发包方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7年5月,被告联信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被告联信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加压泵站工程施工工程通过施工合作的方式全部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双方签约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按质按量完成全部工程,该工程业已竣工并已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461726.98元。工程竣工后,被告联信工程公司不理不问,不办理各项收款手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出资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依法享有所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告联信工程公司拒不结算支付,导致原告***无法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工程款的数额变更为2541253.82元。事实理由为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541253.82元。
被告联信工程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3.《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包***(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建筑工程,并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造价2461726.98元。4.《项目合作协议书》,拟证明2017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被告将其承包的加压泵站工程施工工程通过施工合作的方式全部交由原告承包施工。5.结算书,拟证明该工程结算总价款是2541253.82元。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7年10月28日已经通过验收。7.工程量现场确认单19份,拟证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加压泵站所有工程且经过联信工程公司、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公司的确认的。
根据当事人的*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9日,***(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发包给联信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造价为2461726.98元等内容。2017年5月,联信工程公司与***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联信工程公司将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转包给***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461726.98元,工程造价最终以与建设单位结算造价为准。***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方式承包,负责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组织、质量与安全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全面履行联信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盈亏自负。联信工程公司以中标的合同内总价格2461726.98元的2%收取管理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则按增加总额的2%收取管理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组织施工人员对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联信工程公司、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与***(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17年10月28日,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之后,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确认怀集县闸岗工业园加压泵站的工程实际造价共计2541253.82元。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问题。本案合同仲裁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有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关于涉案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联信工程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其招标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整体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应属无效。
关于联信工程公司应否向***支付工程款2541253.82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联信工程公司与***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虽然无效,但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联信工程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按照结算的工程造价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此,***在本案中请求联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41253.8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对其承建的加压泵站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发包人***(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且***承建的加压泵站属于怀集县闸岗工业园主体工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不能单独折价、拍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对涉案加压泵站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莞市联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41253.8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0元,减半收取计13565元,由联信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