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290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520081元、违约金186861元、诉讼费5435元、执行费9524元,合计721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200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21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200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