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子荷,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一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瑞迅电梯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