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7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茂区国贸大道正昊大厦18F座。
法定代表人:李龙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琼9027民初557号、(2018)琼9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琼民申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与海南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在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所以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琼9027民初557号、(2018)琼9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2017)琼9027民初557号、(2018)琼97民终46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民申957号民事裁定书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0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仁文
审判员 潘 海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审核、撰稿:郭仁文核对:邢翔印刷:邢翔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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