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964号之一
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华山道东侧物资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西江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9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06392.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06392.0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