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964号
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华山道东侧物资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西江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06392.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原告的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06392.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