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4号
申请人: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西江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天津奥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世纪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
申请人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名典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赵丽芳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雷雷
书记员尹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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