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1095号
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西江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9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
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602号。
法定代表人:梅春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