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1416号
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西江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洁,总经理。
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