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20366号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永安大厦1101室-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2元,减半收取计3486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