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与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117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恒科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恒力市政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杭州恒科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国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5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国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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